根据我国当前具体国情,社会危害性认识仍然应当作为我国刑法理论中主观罪过的必备要素。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根据罪过表现形式的不同,二者的成立对社会危害性认识内容的具体要求也不相同,成立犯罪故意的必备主观要素为可能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成立犯罪过失的必备主观要素为对构成要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认识,而非传统理论认为的对行为危险性认识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