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先后对宅基地"三权分置"这一创新性制度给予高度的肯定,宅基地"三权分置"突破原有"两权分离"制度,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然而,宅基地"三权分置"之农户资格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类型,法律上对于该权利主体没有明确认定,将农户资格权主体认定"户"还是"集体成员"存在较大争议。结合理论与实践,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主体认定为"集体成员"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三权分置"背景下,积极探讨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主体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