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普及ADR法学教育,对于扩大ADR的法律利用、促进法治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ADR法学教育作最广义的理解,以学制和教学对象为标准,将ADR法学教育分为大学后ADR短期培训与大学中的法学院的ADR教学,并对ADR法学教育的受众进行准确界定。认为ADR教学的内容与课程体系不可能也无须模仿传统的部门法教学,而宜于将整个课程体系建设成以介绍ADR基础理论,教授ADR的相关知识与方法的课程为核心课程,辅之以必要的课时较为简短的专题讲座或选修课的课程体系;诊所式教学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ADR理念和技巧。

  • 单位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