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动产抵押作为融资担保的形式之一,对于活泼市场经济,促进资金融通有着重要意义。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公平有序的交易秩序,更是立法者力图实现的法制目标。基于此,《民法典》对动产抵押规则作出若干修订,赋予其全新的制度内涵。如406条,抵押物转让一改事先同意制,强化抵押人所有权的地位同时,以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加之价金物上代位权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对物之流通颇有裨益。更有甚者,404条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由浮动抵押扩展至整个动产抵押领域,赋予正常经营买受人绝对优先地位,构成对406条、403条的突破。然为避免其对买受人的保护过度影响抵押权人利益衡平,有必要对404条各构成要件进行限缩解释,明确其适用范围,寻求其在体系上的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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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