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央授权特定地方通过立法变通积累成功经验,然后以点带面地促进整个国家的制度改良,是我国国家纵向治理体系的独特优势,其宪法基础是充分发挥央地两个积极性原则。立法法在2000年首次承认经济特区法规,2023年二修后写入新创立的海南自贸港法规和上海浦东新区法规。未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继续作出类似授权。此种变通立法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立法法宜明确其授权立法的性质,更应将立法变通授权机制正式规定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制度安排。长远来看,立法法的相关制度安排应当进一步夯实国家纵向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基础。相关的立法法释义学也宜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来凝聚共识,更好形塑立法变通授权机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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