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起源于德国票据法的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票据流通性的灵魂之所在。由于票据交易风险的存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无论从经济效益还是社会价值方面,票据无因性制度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票据无因性在经济上符合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同时将票据法的立法角度从个人本位上升到社会本位。但遗憾的是,我国的票据立法对于是否坚持票据无因性的态度是模糊不清的,极大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性功能,同时造成了我国票据司法实践上的混乱。我国票据立法迫切地需要寻找一条将其完善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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