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1997年《刑法》生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规则的新旧法律适用问题和法定要件判断问题一直未形成一致意见。在解决《刑法》第88条的溯及力问题时,需对《刑法》第12条、1997年《时间效力的解释》第1条以及相关规范做体系性解释,并通过对"两款法定情形发生时"与"新法生效时""超过追诉期限时"的先后比较,确定具体情形的溯及力规则。司法实务中,对于"立案侦查"要件的判断须改变"对人立案""对事立案"等形式化标准,重点关注侦查过程中是否"已确定嫌疑人并对其展开侦查";对"逃避侦查"行为的判断则须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主观层面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被立案",只要认识到自己犯罪且有逃避意图即可,客观上行为也无须设置具体类型,重点考察行为与侦查机关无法抓捕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马某、庄某抢劫案中,侦查机关已发现犯罪嫌疑人并已展开抓捕,行为人"被拦截后逃窜"行为令侦查机关无法抓捕,符合"立案侦查"和"逃避侦查"实质要求,但由于该情形发生于1997年《刑法》生效前,因此应当认定本案已过法定追诉期限,且不能适用《刑法》第88条,不应对该案继续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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