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农办法函﹝2020﹞18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恳请界定驱鸟剂是否为农药的请示》(赣农文[2020]7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属于农药。据此,用于农业生产,主要功能为驱赶鸟类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属于农药。来函中反映的驱鸟剂产品,其标签标注用途为防止鸟鼠兔禽咬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