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细的受保护的林权能够强力持久激励森林的投资和养护,成为森林制度体系前提和要素。我国地权和林权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继承权和处置权保护不力,阻碍着森林投资和养护,不利于森林、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林权各个要素来深化林权保护,切实有效保护森林投资和养护主体的合理合法权益,才能实现森立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