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农经发〔201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规定,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2016年,全国农业产

  • 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