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制度构筑起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模式。检察裁量权是控辩双方协商获得成功并达成合意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当前我国检察机关享有的裁量权十分有限,无法匹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需要。主要存在裁量不起诉适用条件过于严苛、缺乏检察分流措施、量刑建议的强制约束力不够等问题,监督制约机制也有不合理之处。应当将相对不起诉范围扩大至所有的轻罪案件,通过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改良刑事和解建立刑事调解、建立被告人修复制度等完善检察程序分流措施,并赋予检察机关有限的选择起诉权,建立量刑因素释明制度,强化人民法院裁判说理,尤其是不采纳量刑建议时的裁判说理。同时配合扩大检察裁量权的需要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