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附合制度仅能规范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且限于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在判断附合构成要件的诸因素中,物的重要成分应当坚持较严格的适用标准。动产附合的主要部分与次要部分之判断,应依社会经济观念综合考虑。附合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分配规定属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范畴。附合的构成要件不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附合中利益受损害一方可以选择接受附合的物权效果,也可以选择向行为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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