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属划分缺位下的数据流动与交易有赖于公法消极化的干预,因此可以在竞争法视阈下尝试解决数据如何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问题。按照权益侵害的思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数据进行过高的权利化保护或者对数据取用完全不加限制都无益于数据的交易流通。数据参与竞争的过程中,捍卫竞争自由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引入动产侵入理论下"数据安全"这一概念,为数据活动设置竞争底线。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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