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律师拒绝履行在具结书上签字的见证义务与辩护冲突等问题成为影响该制度深入实施的重要因素。实际上,律师在场见证签署具结书不属于律师辩护权的内容。如果律师非基于法定理由拒绝作为在场见证人签字,原则上需要有其他人员代替作为见证人签字,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证明被告人自愿签署。故律师拒绝在具结书上签字不影响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来看,律师具有独立辩护权。当面对辩护冲突时,应从人权保障角度出发,坚持"有利于委托人"原则,对辩护人意见进行审查。为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实施,还应区分情形对非基于法定理由拒绝作为见证人签字的律师给予适当惩戒。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