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在理论与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着高度相关性,面临着不可调和的冲突。在制度理念的比较上,分析两种诉讼之间的内在统一性与差异性,认为应以整合为现实演化的最终结果。在整合方法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至少需要从协商性规范、原告主体参与性规范、评估性规范三个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