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证是相互协同的证据之间多种关系的杂糅和笼统概括,其功能已经从最初的证据分析方法提升为一种强制性的证据规范,印证本身并不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在中国“结论具有唯一性”的刑事证明标准之下,印证是实现此标准的必要条件。就印证与自由心证的关系而言,其是对自由心证的进一步限制和补充。在规范层面中国的刑事证明模式可以标识为“实质的印证”模式,而在实践层面可以将其理解为“形式的印证+实质的心证”模式。中国刑事证明模式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坚持印证主导和加强心证功能的两者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