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明确要求“坚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得益彰”。规范性文件是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使用的文件,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补充。实务工作者在指称“规范性文件”时,大多使用“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如“北疆党规”微信公众号专门介绍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特性、范围,使用的是“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表述。但也存在使用“党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如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公开的《中共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加强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党内法规工作中,使用“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表述还是“党的规范性文件”的表述,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础性问题。笔者认为使用“党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表述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