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证据主要指通过算法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后所产生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算法证据面临的紧迫难题是其应不应该独立以及应该如何独立的问题。就算法证据的独立问题,目前学界主要存在“相对独立说”“反对独立说”和“完全独立说”等观点,但均存有不足。司法实践中的算法证据可分为基于案内大数据的算法证据和基于案外大数据的算法证据,它们与传统证据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法定证据种类制度虽有缺陷,但其的存在具有现实必要性。考虑到算法证据的复杂性及其规制方案的特殊性,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将算法证据独立为一种新的法定证据类型,与鉴定意见并列,同时由相关部门制定有关算法证据的专门性司法解释,以保障其实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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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