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共财政视角下,纳税人的财政监督权意味着纳税人有权对财政运行情况进行知悉、督促与评价,这一权利是其自身角色的自然延伸,也是对其他财政监督主体履行职责的有力鞭策。重视纳税人的这项权利将在实现公共财政功能、提升财政监督质效、维护纳税人正当权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实践来看,财政监督依据的相互隔离、监督理念的滞后性与信息的不对称、监督体系的封闭性、行政主体的权力支配性,以及主动监督文化土壤的缺乏等原因,导致目前我国纳税人财政监督权行使的困境。在共同构建"嵌入式"财政监督的基础上,重视和保护纳税人的财政监督权,还应当从政治化实施、社会化督促和司法化救济方面探索实现路径,最终实现公共财政理念,增进社会福祉。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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