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冠疫情大规模爆发,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限制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获得了在法理基础方面和法律规范方面的正当性。有权力难免会有侵害,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机关利用职权便利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时也对公民权利造成了侵害,因此在民法刑法保护的局限性、行政机关的专业高效性以及现代行政法治对权力控制的价值追求的背景下,要求行政机关承担保护个人信息的消极不侵犯以及积极保护的责任显得十分必要,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应当受到法律保留、最少必要、安全保障等行政法原则的规制,通过对“限制的限制”,来实现个人信息在行政法领域得到充分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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