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不仅是居中公正裁判者,而且是诉讼秩序的切实维护者。法官在裁判的形成过程中以及在维护诉讼秩序时均不可避免地涉及公权力的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民事强制执行更是与行政法上的行政秩序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相类似。为确保法院作出妥适及正确的裁判并谋求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在适当的场合有必要基于比例原则考量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的合目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