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欧美法规要求,禽肉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前应达到冷冻状态,并没有规定冷冻前必须首先达到冷却温度(4℃)。而目前我国多数监管部门和企业,要求冷冻禽肉生产企业在产品速冻前必须在非常有限的时限内将禽胴体温度预冷至4℃以下,即与欧美等国的要求不符,同时也与我国实际现状不适应。建议澄清预冷和冷却的概念,修订相关标准,借鉴欧盟和美国做法根据冰鲜产品和冷冻产品不同的生产工艺分别规定相应的温度、时间要求,达到欧盟和美国规定的冷却温度和时间要求。
-
单位山东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