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文而言,各个国家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大体一致,都是对“显而易见性(obviousness)”的规定。但在审查实践和司法实践上,各个国家对创造性的要素认定和“显而易见性”的评判尺度却不尽相同。美国KSR案的判决,直接影响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创造性审查基准,并为此修改了美国专利审查操作手册,笔者在借鉴美国同族审查意见时发现“组合发明”是美局在判断显而易见性时经常使用的一个原则。本文从美国创造性评判标准入手,首先介绍美国创造性评判标准,接着介绍其中第一条判断原则——组合发明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步骤,然后说明适用该判断步骤时需要注意的五个关键性因素,最后对中美两局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方法进行对比。

  • 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