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此次新冠疫情可以发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立法理念的偏差、保护范围上的局限、监管环节的薄弱,以及对潜在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预设不足等问题。在今后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中应树立多元价值一体化的立法理念,调整和扩大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建立全方位监管机制,注重公共安全风险预防,并不断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和监督的公众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