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涉及领域广,查处数量偏少,追缴与纠正差强人意,根源在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过于笼统,取证难度大、对间接财产性利益追缴存有争议等。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明确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特殊情形的认定,分门别类处置“不正当利益”,完善追缴和纠正的方式、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