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由】1998年6月11日,安徽省某市海成石油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成公司"),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保险办事处")工作人员代笔填写格式化投保单和保险单,与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分公司")签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以其干货厢式车一辆进行投保。合同约定保险期为自1998年6月12日中午12时起至1999年6月12日中午12时止,保险金额为130000元,保险费率为1.2%。合同签定后,海成公司依照规定向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