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犯罪人具有可以变更法定量刑幅度的量刑情节时,法定最高刑的可能改变是否可以影响追诉期限的计算,素来是中国学理和实务中有争议的问题。持否定说立场之通说,会得出合理性和合法性均存疑的结论;既有的各种肯定说方案,又会不当扩大或者限缩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提倡“法定限制肯定说”,即基于实质解释论立场,对《刑法》第61条进行扩大解释。解释结论为,只有幅度变更必然情节才能影响追诉期限,幅度变更或然情节则不应影响追诉期限。此说既能合理地确立量刑情节对追诉期限的影响,又能实现对司法裁量权的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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