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NFT数字作品本质上是交易服务平台的持续性网络技术服务给付行为后果。平台与持有者之间是网络技术服务合同关系,持有者享有请求平台持续提供技术服务之债权,但不享有任何绝对性财产权。一宗NFT数字作品交易,涉及平台、铸造者、转售者与购买者四种角色之间的多重相对关系,并不仅是“转让对铸造者的债权”。NFT数字作品的首次交易是铸造者向购买者转让其对平台的技术服务债权,以及为购买者设定保值承诺债权。后续交易均是对这两项债权的转让。NFT数字作品的“铸造”与“上架发布”行为涉及对作品的复制与信息网络传播,但出售与转售行为皆是债权行为,并未移转作品的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发行权,无需适用“发行权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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