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农医发[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管理,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