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论基础看,二者之间的趋同性和差异性对其如何适用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二者的趋同在于价值选择、目的和功能作用三个方面;而其差异则在于整体与部分、维护利益倾向和是否涉及新诉讼模式三个方面。从个案角度看,余某平案折射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两大困境,即刑罚轻重比较的失序和认罪认罚中"求轻"抗诉效力的缺失。由此,应当从确立刑罚轻重比较规则和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诉权对审判权制约规则两个方面来破解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