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时代背景下,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已然成为科研创新与丰富文化生活的重要工具。然而,在我国现行版权法框架下,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无法通过"临时复制""合理使用"与"版权许可协议"摆脱版权侵权的窠臼。借鉴域外的相关立法制度与司法裁判经验,并且基于我国创新发展的需要,发现将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纳入版权例外范围有其正当性;同时,我国应当选用"有条件的允许模式"将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应用纳入版权例外范围。在具体构建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应用的版权例外规则方面,应当将合法获取版权保护信息源的主体作为"主体要件",将"非营利性"与"用于计算分析的科学研究目的"作为"目的要件",并允许复制与转码行为,以及确立保护权利人正当利益的具体规则。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