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购房消费者的异议案件正日益成为案外人异议的主要类型之一。购房消费者出于居住需求而产生的物权期待权自一般物权期待权中脱离出来,突破了债权不得对抗物权的法律教义框架,落入价值顺位更高的生存权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确立了购房消费者优先权的三个构成要件,但由于缺乏细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问题争议。本文在调阅大量案例的基础上梳理出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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