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一经颁布,原有民事单行法律法规也需要进行相应变动与其进行有效衔接。当前知识产权立法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制定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制定多部单行法规、在民法典中自成一章。我国采用的是制定多部单行法规的模式,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从最初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发展为保护客体繁多的包容性法律体系。渐进式的、分步走、多部门的立法,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不少立法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我国知识产权的进步。当前科技发展迅猛,出现较多新的智力成果形式,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急需一部总则统领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