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洪武三十年《大明律》修订颁布时,官方并没有出台统一的具有司法效力的注疏;在私家注律兴盛的明代中后期,国家也没有形成明文规定,对这一领域进行规范和管理。但是,从嘉靖十一年发生的孙存案来看,在实践层面上,国家对于律文的注释和刊刻已有"成典"。都察院尤其是其中的巡按御史,还有地方的提刑按察司等官员,集风宪和司法功能于一身,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实际承担了对各私家律文注释的甄别和筛选工作,成为以官方形式刊刻《大明律》律文注释的合法群体。明代国家有关《大明律》律文注释的以上政策和实践,深刻地影响了这一时期官方和民间法律知识发展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