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贿行贿一起查”彰显了反腐败“零容忍”政策的要求,其重点是对行贿的从严查处。“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落实,不仅需要进一步转变“重受贿,轻行贿”的思维定式,清除“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理念障碍,更需要通过规范化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稳定预期。“受贿行贿一起查”不等于实行受贿行贿同罪同罚的并重惩治模式,而是要通过健全机制、严格司法、完善立法的方式来织密行贿罪的刑事法网。在监察调查阶段,应当建构对受贿和行贿案件同步受理、同步调查、同步处置的办案机制,通过具体的操作性规范解决贿赂案件查处过程中行贿行为的“跑冒滴漏”问题,规范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行为的纪律和行政惩戒。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严格刑法相关免责条款的适用,以消解“从严查处”与“过度宽纵”的紧张关系。从立法的角度,需要重新审视、评估行贿罪的行为特征、行为类型和处罚力度,适时完善行贿罪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