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新增缺席审判制度,立法在当事人权利保障及救济内容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在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救济途径时,上诉权提起主体的瑕疵性、救济权行使期限的缺失性、异议权适用条件的恣意性均属制度规范的盲点。文章从刑事缺席审判救济途径的立法入手,分析救济途径中存在的体制障碍,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措施,如适度微调上诉权的主体范围、严格限制权利人的上诉期限及有效限缩被告主体的异议权等,以对完善缺席审判制度的救济途径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