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编辑同志:我是天津市参保职工,身体一直很健康,近两年都没去医院进行过治疗。2018年1月2日晚我突感腹痛还伴有便血,到本市三级医院急诊治疗后直接转住院,直到1月11日出院,结算时我发现本次住院起付标准我只负担了50 0元,可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年度内首次住三级医院的起付线应该是170 0元,请问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目前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