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从现阶段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对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从而间接地实现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这种间接监督的方式因受行政诉讼滞后性以及行政诉讼案件占比小、期限长等因素影响,远不能满足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特点及时、有效加强监督的客观需要。为此,应当探索建立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新机制,深入开展和依法推进行政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