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许霆案、孙志刚案、张学英案的出现,司法界乃至学术界对"民意在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于刑事裁判中"民意在场"是否在场各执一词。其一是,司法审判尤其是刑事裁判必须完全独立,摒弃民意的任何影响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其二是,司法裁判不仅仅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更加牵动着整个社会的法律取向,并输送着社会行为的价值标准,所以作为社会主体即公众的意愿和诉求必须被考虑在司法裁判当中。其实,"民意在场"与刑事裁判并没有绝对的冲突,"民意在场"即是指公众主导性意见对刑事裁判所产生的双重作用,其既有积极的一方面,也有消极的一方面。从当前现状来看,这种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唯有正确对待并回应民意,理性把握"民意在场",方可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建设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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