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的修订赋予了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使得其安全理念从档案安全转向了数据安全;我国刑法对于档案安全的保护仍聚焦于传统载体档案,存在与档案法衔接不畅、档案犯罪对象设定狭窄、档案安全理念有待更新等问题;在载体与信息分离的前提下,刑法对电子档案信息安全的保护路径应从载体安全与信息安全两个维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