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物的损害案件类型中,承担侵权责任最主要的方式为“赔偿损失”,但《民法典》对如何适用“赔偿损失”及“赔偿损失”的方式方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为弥补自己的利益会提出不同的请求方式,法官在缺少明确规范指引的情况下或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后果。本文旨在理清“赔偿损失”方式,将赔偿损失分为“转移所有权式赔偿”与“不转移所有权式赔偿”,并明确后者使用前提及损失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