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审判中心理念下,控告方作为庭审的主要举证方承担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因此庭审前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制度,应该从以往要求的全面取证改为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辩护方作为庭审的次要举证方,保障辩护方庭审前充分接触证据,是辩护人在庭审中发挥实质辩护作用而不是被动走过场的关键。审判方作为裁判者,需要在独立且中立的立场下认定可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而不是事前预断性地倾向于认定控告方的证据。控辩审三方只有在对等的力量构造下,庭审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而对于实践中控辩双方力量的不均衡,不仅要通过庭审规则与证据规则的融合来保障辩护方拥有平等的发言权,也需要在庭审外尤其是侦查阶段保障辩护方拥有平等的证据调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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