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责任的解释论与立法论反思

作者:曹险峰; 徐恋
来源: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32(03): 30-41.
DOI: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9.03.004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了监护人责任,理论上纷争不断,实务上做法不一。在解释论上,应当认为在被监护人侵权的情况下,监护人为唯一的责任主体。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内部责任分担,不具备外部性。立法论上,未来民法典编纂在坚持监护人为唯一责任主体的情形下,考虑到受害人利益的全面维护,应令被监护人负担依公平责任而生之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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