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益概念具有重要的刑法解释功能。受法益概念史及刑法变迁影响,刑法理论侧重于探讨法益的入罪功能而疏漏了其出罪功能,导致法益解释功能存在缺损。决定刑事违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有无及其程度判断,既是入罪判断,也是出罪判断。单纯强调“法益作为入罪基础”不仅没有实质意义,反而可能以保护法益为名助长入罪化倾向。法益不是对规范内容的重述,而是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概念,有效发挥法益的解释功能,必须警惕将法益与规范等同视之的法益标签化现象。现代刑法的扩张本质上是集体法益的扩张,合理限制集体法益是当下刑法解释的重要课题。在刑事立法持续增设新罪扩容旧罪的活性化时代,应当塑造形式入罪与实质出罪相统一的法益解释功能,以有效抑制顺势而来的司法犯罪化,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紧张关系中寻求合理平衡。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