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职责是指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而应当承担的相应司法责任。监督管理责任与办案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责任主体包括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和上级院。监督管理责任的调查和认定应当由公正、中立有权威的惩戒委员会负责。责任追究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申辩、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