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愿碳市场与强制碳市场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碳市场体系。目前,包括核证碳减排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在内的第三方独立自愿减排机制已成为自愿碳市场的主要代表性机制,在《巴黎协定》第六条框架下具有应用潜力。可考虑从规范引导国际自愿减排机制项目开发和完善国内自愿碳市场环境着手,促进我国自愿碳市场规范发展,更好为我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和实现国家自主贡献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