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有二人以上之共同行为外,最重要的就是考察共犯人的主观要件是否齐备。共犯的主观方面包括意思联络、共同认识和共同意志,与单人犯罪形态相比较不乏独特之处,理论界也颇多争议。关于意思联络之有无及内容、程度如何,基于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不同立场,会得出不同结论。共同犯罪的共同认识因素,包括三个层面,其主要涵盖了对共犯人与共同行为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