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统一完善的司法解释对《民法典》施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针对《民法典》出台后的司法解释乱象,能否全面地进行清理并形成有效机制则尤为重要。虽然最高院已完成《民法典》司法解释的初步清理工作,但仍存在司法解释与《民法典》体系关系待整合、未详细区分解释类别进行差别化清理以及形成常态化的清理机制等问题。规范的《民法典》司法解释清理需要以司法解释的类型化界分为清理前提,将司法解释的具体功能作为清理依据,选择区别化的清理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以"类型化清理机制"、"程序性机制"、"全面监督机制"为内容的长效清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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