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裁判的客观性涉及裁判的逻辑构造与"客观性"的诸层次。从裁判的逻辑构造上看,裁判包括"结果"和"过程"两个面向,后者又可以被分为"发现过程"和"证立过程"。从"客观性"的诸层次上看,客观性主要体现为形而上、认识论与语义学三个层次。在形而上层次上,作为"结果"的裁判的客观性呈现为中度客观性;在认识论层次上,作为"发现过程"、"证立过程"的裁判的客观性要求"超越个体间的可识别性"和"不偏不倚";在语义学层次上,作为"结果陈述"的裁判的客观性体现为"真值—能力"。通过对司法裁判的客观性进行反思可知,司法裁判中的"正确答案"具有"K-P语义学"理论蕴涵的中度客观性,司法"直觉"及偏差要受到"规训",说理要有限度地充分展开。而法治恰恰要求俱备能够证立中度客观性的理由,可见,法治是一项需要持续努力的整体性事业。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