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正式确立行政证据入刑制度,我国行刑衔接案件证据使用一直争议不断,争议主要集中在证据收集主体是否合法、限定准入证据种类是否合理、瑕疵证据作定案依据是否失实这三个方面。为使行刑案件衔接更流畅,应当从问题成因出发,确立摒弃证据提交主体资质审查、正确理解证据种类、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屏障作用,把握庭审实质的行刑衔接证据适用的应然选择。